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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08-02 17:15
[字号: ]

西委办发〔2011〕5号

中共西岗区委办公室  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

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

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直属总支,区直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办公室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9日

 
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

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监督和负总责上,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和大连市十届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制度。各单位、部门干部的任免、奖惩及职工的调入、录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凡属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四、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

    五、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目前不符合本规定的分工,要及时调整。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八、本规定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要对各单位、部门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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