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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规定
2015-08-2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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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区委、区纪委为了解和掌握全区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情况,纠正存在的问题,采取谈话方式进行提醒和诫勉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二条  约谈坚持预防在先、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约谈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条  约谈人、约谈对象。

(一)对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约谈,一般由区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区纪委书记实施。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一般由区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区纪委副书记实施。

(二)约谈对象为党工委、党组,直属党委、总支,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

 

第三章  约谈种类

 

第四条  约谈分为一般性约谈和诫勉性约谈。

(一)一般性约谈是指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不定期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谈话,了解掌握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性约谈。

1.上级纪委和区委要求进行约谈的;

2.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4.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5.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6.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7.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8.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章  约谈方式

 

第五条  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约谈实施程序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由区纪委组织实施。

(一)确定约谈对象

1.一般性约谈对象由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确定。诫勉性约谈对象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依据案件检查、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监督检查、明察暗访、考核结果等,对照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提出约谈建议,填写《西岗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审批表》。

2.对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约谈报区委书记审定,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报区纪委书记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约谈对象。

 

(二)组织约谈

1.约谈人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说明谈话的原因。

2.约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3.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汇报和说明。

4.约谈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督促提醒或提出整改要求。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约谈对象要根据约谈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告给约谈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区纪委存档。

2.区纪委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或仍存在约谈前情形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建议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七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按照约谈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约谈材料;

(三)对约谈的问题要如实做出汇报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八条  约谈不得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西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西纪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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